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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不闲诉被告兰启华,第三人俄一毛代位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22 14:28:20
作者:詹彦平律师原告陈不闲诉被告兰启华,第三人俄一毛代位权纠纷案件。2015年1月31日,第三人俄一毛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第三人在给原告出据《借款单》一张,后来,原告一再向被告索要,未果,给原告形成利息损失若干。另外,第三人在被告处有债权1130000元,第三人一直没有索要。原告请求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兰启华代位第三人俄一毛给付原告借款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若干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过交涉法院同意立案发布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