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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山起诉蒋老三和贾宝林、贾宝元、贾宝慧民间借贷纠纷七案件,被告胜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0:38

张玉山向法院递交七份《民事起诉状》,起诉多年同居的女子贾宝林和她的两个妹妹贾宝慧和贾宝云,以及她的儿子蒋老三,在这七起案件中,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被告提出异议,内容不真实,贾宝林和原告生活期间,是两个人一起打工,不是他一个人挣钱两个人花。原告说在贾宝林的柜子兜子内放置XXXXXX元丢失,经公安查实,案件根本不存在。贾宝林没有说过将兜子内的钱给蒋老三了。通过公安机关的人员给原告看贾宝慧还款过程的录像,原告解释不了他的陈述,原告陈述不真实性。原告出事蒋老三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被告认为没有异议。原告出示公安机关的录像,被告认为第一个录像.XXXXX年XX月X日还款录像:证实贾宝慧和原告及其贾宝林在XXXXX年XX月X日只有XXXXXX元的借款关系,该借款,在XXXXX年XX月X日,已经偿还完毕,双方之间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两清了,原告承认被告贾宝慧和丈夫不再欠原告钱了。证实原告的陈述不真实,贾宝林当时没有抢钱,原告也没有数钱,由于当时,贾宝慧是向贾宝林借款,所以将还款交付贾宝林。第X至X、X、X、X个录像,证实,原告报假案。第XX个录像,证实原告无理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被告方的代表蒋老三交付原告XOOOOO元,原告承诺,今后,和老贾家(贾宝林、贾宝慧、贾宝元、蒋老三)没有瓜葛,证实不存在欠款。原告出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关联性有异议,和本案件没有关系。但是,能证明没有出借能力。原告出示哈拉斌市何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沟里深法院民事判决书:关联性有异议,和本案件没有关系,只是判决书,不能证明已经获得判决结果的钱款,不能证实有出借能力,相反,证实没有出借能力。

残疾人证、哈拉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黑龙江省大林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黑龙江省大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募捐网截图:关联性有异议,和本案件没有关系。

被告贾宝林和贾宝慧出示证据如下:XXXXX年XX月X日上午XX时左右还款录像:证实贾宝慧和原告及其贾宝林在XXXXX年XX月X日只有XXXXXX元的借款关系,该借款,在XXXXX年XX月X日,已经偿还完毕,双方之间再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两清了,原告承认被告贾宝慧和丈夫不再欠原告钱了。由于当时借款是从贾宝林处借的,所以,还给贾宝林了。同时证实,贾宝林没有抢钱。是原告抢钱。XXXXX年XX月X日下午X时SS分左右给付原告XOOOOO元的录像:证实,原告无理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被告方的代表蒋老三交付原告XOOOOO元,原告承诺,今后,和老贾家(贾宝林、贾宝慧、贾宝元、蒋老三)没有瓜葛,证实不存在欠款,没有纠纷了。XXXXX年XX月X9日录像两份:证实,原告无理闯闹被告贾宝林的住处,肆意殴打他人,公安机关现场处理。贾宝林病案XXXX页,住院费票据X张:证实,贾宝林在XXXXX年XX月X日X3时0X分,入院治疗疾病,支出了医疗费用.。蒋老三等被告做出如下答辩: 原告在起诉书中就贾宝林借款的事实陈述,不是事实。贾宝慧向答辩人和原告借款事情,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于XXXXX年XX月X日,贾宝慧和丈夫王福向答辩人和原告还款,由于贾宝慧是从答辩人手里取的借款,贾宝慧的丈夫将XXXXXX元交付给答辩人;原告诉称“被告贾宝林在原告数钱的时候抢走4万元现金,张玉山苦苦相求、、、、、”根本不是事实,事实情况是答辩人收到XXXXXX元现金,原告从答辩人手中抢钱,未成。答辩人收到XXXXXX元,用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当日在医院就医的费用,余款,原告提出向答辩人方面(包括贾宝慧、贾宝元、蒋老三)要XOOOOO元,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公安机关劝说答辩人方面(包括贾宝慧、贾宝元、蒋老三),双方和解,我们给付原告XOOOOO元,于是,答辩人方面交付原告XOOOOO元,双方分开,原告承认双方两清,互不打搅,没有瓜葛,两家之间再没有纠纷。余款,答辩人已经消费了。

最终,四被告胜诉。

提供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