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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某诉被告琅琊市铁西区月亮仙子拍摄托拉斯合同纠纷,被告胜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4-04-25 13:34:19

原告苗某某,在AAAA年X月XX日,在琅琊市铁西区月亮数码仙子拍摄托拉斯交纳120000元,和被告约定15年的仙子拍摄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在15年之内,为原告的宝贝儿子进行外景和特景拍摄,之后,原告反悔,想要解除合同,诉至法院。

被告依法抗辩,理由是,首先,原告在起诉书中没有说明要求解除签订的合同的理由;只是说其想解除签订的订单,说明原告的想法具有随意性。其次,被告拒绝解除合同是正当的,因为没有解除合同的缘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意识表示真实,应该受法律保护,法院应该判决原告败诉。其次,被告因为和原告签订了合同,之后,准备了能够为原告服务的设备,采取了相应准备。其次,原告缴纳的费用,相应的部分,用于了费用的支出,和员工的酬劳,没有办法退还。其次,原告依法不应该随意毁约。

庭审中,原告没有出事有效的证据。

最终,原告败诉

    撰稿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