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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巨侠和吉双羽民间借款上诉纠纷一案,胜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3-12-14 15:00:49

作者:詹彦平律师

汪文巨侠和吉双羽民间借款上诉纠纷一案,胜诉案件。

           汪文巨侠和吉双羽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经过多年的反复诉讼,终于结案。

           在以往的诉讼中,吉双羽提出一系列的抗辩理由,作为汪文巨侠的代理人答辩进行反驳。

           第一,关于吉双羽所说的“再审起诉重复起诉”问题答复如下:

    吉双羽自20XX年月开始向汪文巨侠借款,直至20YY年AA月DD日汪文巨侠在冰凉区法院起诉,尚欠汪文巨侠400000X元,后来,由于吉双羽无理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没有达到目的,公安机关查实,汪文巨侠不存在犯罪事实,并且认定“汪文巨侠和吉双羽之间确实存在债务关系”,吉双羽看诬告不成,又申请再审;滚烫中级法院裁定再审,发回冰凉法院重审此案,汪文巨侠考虑冰凉区法院审理时间过长超过审限,才在20YY年份撤诉;后来,在2022年初,再次就以往撤诉的诉讼再一次起诉,属于同一诉争,因此,在法律上不存在“再审起诉重复起诉”问题,冰凉区法院受理该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吉双羽拖欠汪文巨侠欠款的事实明显存在,不存在虚假诉讼,该案件只存在汪文巨侠无理拖欠借款的问题。

           第三,汪文巨侠是遵纪守法的普通人;吉双羽无理以汪文巨侠“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完毕,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说明汪文巨侠向吉双羽索款是正当的,也证实吉双羽拖欠汪文巨侠借款的事实明显存在。

第四,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合法,吉双羽缺席庭审,是吉双羽在一审法院第一开庭的时候申请对汪文巨侠出示的两份《借据》进行司法鉴定,吉双羽收到一审法院的第二次开庭通知之后,吉双羽临阵畏惧鉴定,不敢正视案件事实,拒不出庭。

第五,吉双羽为了达到抵赖债务的目的,在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后,庭审之时没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人员回避。一审法院的人员秉公办案,和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存在回避的事由。

第六,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合法;在完整的审理过程,不可能存在法官不接收吉双羽证据的情况;一审法院让吉双羽充分行使了所有的诉讼权利,不存在审判人员不让吉双羽正常说话的情况。

所以,汪文巨侠希望驳回吉双羽的不当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故,汪文巨侠依法做出上述答辩。

      同时,提出律师的自己见解:

      第一,吉双羽拖欠吉双羽借款20YYAAA元的事实存在。

      首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该案件中,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有20YY年月日,吉双羽给汪文巨侠出具的《借据》1张、邮政储蓄交易明细5张、昆仑银行对账单3张、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1张、龙江银行流水明细1张、光大银行对账单1张;20kk年,吉双羽给汪文巨侠出具的《借据》、20YY年,王瑞给汪文巨侠出具的《声明》;吉双羽和汪文巨侠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屏若干张;滚烫市公安局高峰分局《卧公(刑)不立字(2018)号案卷材料》等证据来证实。

     其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是,被告并没有依据该规定出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的证据,吉双羽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次,该案件不只是有吉双羽出具的《借据》,以及王瑞出具的《声明》,能证实借款关系的存在,另有录音和文字整理材料,证实王瑞承认尚欠借款。另有吉双羽和汪文巨侠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吉双羽对尚欠借款没有异议。

     其次,该案件经过滚烫市公安局高峰分局进行侦查,做出《卧公(刑)不立字(2018)号不予立案的决定》,在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中,可见公安机关对吉双羽的举报进行了认真的侦查,询问了吉双羽和汪文巨侠,以及对证人凌春玲和黄志全进行核实,对《借据》上的指纹进行了对比鉴定,调取了冰凉区法院的卷宗等,得出借款结论“吉双羽、汪文巨侠之间的债务确实存在”,该认定属于司法机关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和不可置疑性,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在证据上是充分的,和牢固的。

     其次,吉双羽吉双羽和王瑞,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时候,承认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吉双羽在20YY年,吉双羽给汪文巨侠出具的《借据》1张,之后,在20,吉双羽给汪文巨侠出具的《借据》、20YY年8月16日,王瑞给汪文巨侠出具的《声明》,这些行为就确定了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存在,和尚欠借款数额的准确性。

    第二,该案件不存在吉双羽所说的汪文巨侠“再审起诉重复起诉”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吉双羽在20YY年4月14日汪文巨侠在冰凉区法院起诉之时,尚欠汪文巨侠400000X元,后来,由于吉双羽无理以汪文巨侠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没有达到目的,又申请再审,滚烫中级法院裁定再审,发回冰凉法院重审此案,汪文巨侠考虑冰凉区法院审理时间过长超过审限,才在20YY年1月份撤诉;后来,在20AS年初,汪文巨侠再次就以往撤诉的诉讼再一次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吉双羽的这次诉讼,法律是许可的。

    第三,吉双羽无理拖欠,长时间抵赖的证据是充分的。吉双羽为了达到长期拖欠汪文巨侠借款,采取了常人难以想象的方法。

    首先,在汪文巨侠第一次起诉吉双羽的滚烫市冰凉区人民法院(20YY)兰0999民初JJ号案件中,吉双羽、王瑞在该案件开庭之前的20YY年5月1日签收开庭传票的情况,拒不出庭,后来,吉双羽、王瑞谎称“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传票、传达、就直接下判决书,缺席判决”。

    其次,为了对抗还款,吉双羽和王瑞在汪文巨侠一次起诉,法院开庭之后的20YY年6月23日办理离婚手续。

    其次,在汪文巨侠不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该案件只存在吉双羽无理拖欠借款的情况下,吉双羽谎称:“汪文巨侠使用诈骗手段虚假诉讼”,无理申请再审,已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其次,吉双羽无理以汪文巨侠“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对涉案的20HH年月日,《借据》上面的手印是否为吉双羽所留进行鉴定,结论为上面的指纹为吉双羽所留。最终,滚烫市公安局高峰分局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其次,为了达到拖延、抵赖债务的目的,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的时候,吉双羽和王瑞对案件中原告出示的两张《借据》上面签字提出异议,法院在在这种情况下休庭组织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依法通知吉双羽到鉴定中心提供文字样本配合鉴定事宜,可是,在人民法院按照鉴定的程序,委托鉴定程序完备的情况下,吉双羽不配合鉴定,致使鉴定不能进行,一审法院视为吉双羽放弃鉴定申请

    其次,一审法庭决定二次开庭,吉双羽在收到二次开庭通知的情况下,拒不出庭。

吉双羽采取上述非正常手段,自20UU年至今,拖欠抵赖履行还款义务长达八年之久。

最终,汪文巨侠结束了多年的诉讼困扰,胜诉。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