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秋X诉被告冯由Y和被告大西洋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结果成功案件
发布时间:2023-06-12 11:21:29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翟秋X诉被告冯由Y和被告大西洋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结果成功案件
在20XX年XX月XX日X时X分,被告冯由Y驾驶黑EXXXXX小型客车,沿前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进路服务XX园BX号楼南侧路上时,遇到原告翟秋X骑电动自行车沿发展路由东向西行驶,辆车相撞,两车受损,原告翟秋X受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冯由Y负全部责任,原告翟秋X无责任。被告冯由Y驾驶的黑EXXXX小型客车在大西洋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原告提出如下请求
1. 被告大西洋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WWWWWW元、住院伙食补助费EEEEEEE元、伤残补助金SSSSSS、误工费XXXXX元、陪护费FFFFF元、营养费X0000元、车辆损失X000元、鉴定费X000元,交通费AAA元、复印费AAA元,赔偿精神抚慰金X0000元整,,不足部分由被告冯由Y赔偿。
我做为原告的的代理人,为原告向法庭建议如下:
第一,原告主张的,被告冯由Y和大西洋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来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证据上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
在法律上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支持,该条是这样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二.原告出示了泰来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证、诊断书、CT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费用结算清单、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T淋巴细胞免疫功能分析病例报告、医疗住院费票据、医疗门诊费票据,泰来龙南医院CT检查报告单、泰来龙南医院医疗门诊费票据,能够证实,原告在发生事故之后,在人民医院住院AA天,和在龙南医院就医治疗的过程和医疗费支出情况,支出医疗费共计:WWWWWW元。
原告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能证实,经过司法鉴定,原告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XXX日,护理期评定为XX日,营养期评定为XX日,为了鉴定原告支出X000元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是按照原告向鉴定机构提供的在就医期间,医院的就诊病案等材料做出的鉴定,鉴定的材料和原告在今天出示的医疗病案材料一致,鉴定意见书中的“资料摘要”出自泰来市人民医院和龙南医院,引用的病案记载和CT检查结论和今天出示的病案材料的记载相符合。
被告提出鉴定的理由是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没有通知被告,这不是法律上规定的重新鉴定的理由,被告没有证据进行反驳这一鉴定意见,因此,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不应该被允许。
原告主张伤残补助金SSSSSS 原告出示了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流水明细,泰来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高新区分中心的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实缴信息》:证实,用工单位给原告缴纳的养老保险的实缴(工资)基数是XXXX元,和实际的发放工资存在差距,本案件应该按照月XXXX元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原因是XXXX元是原告应得的工资标准。
原告主张陪护费FFFFF元。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X0000元,是按照一天aaa元计算的。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在,原告已经得到赔偿款,十分满意。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