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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X军起诉贾宝X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败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3-05-12 08:47:23
发布人:詹彦平律师原告卢X军起诉贾宝X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败诉案件。
经营的牡丹江市某工厂以前两次起诉贾宝X租赁合同纠纷,都原告胜诉,贾宝X无奈支出租赁费,这次原告故伎重演,又起诉贾宝X,作为贾宝X的律师代理人,提出辩护观点。
第一,被告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能够证实,20xx年1x月x日,被告和牡丹江市某工厂签订一份《租用地协议书》,约定某工厂将闲置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用时间为动迁为止,租金一年一交。年租金一年x00000元。被告接水电,某工厂负责联系,费用由被告承担。假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此合同无法执行,合同自动终止。
201x年,某工厂将被告以拖欠租金为由诉至XXXX区人民法院,201X年XX月X日,XXXX区人民法院(201X)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某工厂X0000元,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20XX年,某工厂以被告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用土地协议书,要求判决给付自201ZZ年1Z月1Z日起至被告腾出租用土地之日的租金x00000元。XXXX区人民法院做出()黑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腾出所占有的某工厂的土地。二、被告贾宝X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某工厂自20XX年XX月XX日至贾宝X腾出土地之日期间的租金x00000元。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XX市法院做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某工厂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用给付欠款,并迁出土地,某工厂撤销该案件的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该案件虽然是卢X军是原告起诉贾宝X,但是,根据原告出示的《牡丹江市某工厂土地及房屋整体租赁合同》和《牡丹江市某工厂租金收取权转让协议》可以证实,原告是某工厂的权利承受者,类似某工厂的代理人,而向被告收取租金要求解除合同,腾出土地的权利,已经由某工厂通过诉讼的方式已经行使完毕,原告起诉是顶替某工厂的名义重复起诉,违法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法院做出裁定“驳回起诉”。
在被告律师的辩护下,原告撤诉。
撰稿人:詹彦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