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被告在原告借款18500元,承诺在2016年1月1日偿还,并给原告出据借条一张, 之后,原告一再向被告索款,未果,并形成利息损失。
现在,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希望尽快判决被告履行偿付的义务。被告在法庭上进行辩解,但是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8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