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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立伟和陈立民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09-14 10:02:30

 原告:巩立伟, 男, 1976年月日出生 汉族 系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平街29号,身份证号码:,电话:6313599、13284991976。

被告:陈立民, 男, 出生年月日不详 汉族 系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平街29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从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平街29号商服迁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元(请计算至案件审理完毕)。  3.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8日,原告巩立伟和大庆市萨尔图区长征制鞋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长征制鞋厂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平街29号的商服1门两间出租给原告,期限是从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9月1日。

但是,被告陈立民无理占据该商服一间,无理取闹,原告让被告搬出,被告无理拒绝,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02元{26000元÷(13月×30天—7天)×3天÷2}。无奈,原告起诉,希望尽快判决。